湖北科技学院教师师德建设实施办法
湖科人〔2016〕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高校教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湖北科技学院章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二条 爱国守法。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言行;
(三)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不得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三条 敬业爱生。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恪尽职守,甘于奉献,不断拓展知识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
(三)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建立正确、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四)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并积极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五)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书育人。
(一)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更新教育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
(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注重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的培养,把育人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各环节、全过程。以正确的思想观点、严谨的教风师风影响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五条 严谨治学。
(一)尊重科学规律,弘扬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发扬学术民主,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水平;
(二)坚持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自由,坚决抵制一切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
(三)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服务社会。
(一)树立为社会服务意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参与决策咨询、对策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培训等服务活动,为政府、企业和民众提供专业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损害公共利益。
第七条 为人师表。
(一)坚持以学生为本,为人师表,树立优良教风学风,以身作则,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风范教育影响学生;
(二)模范遵守社会主义公德和家庭美德,知荣明耻,公道正派,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为学生做好表率;
(三)注重师表风范,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仪容仪表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塑造良好的师表形象;
(四)自尊自律,清廉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自觉抵制一切有损教师身份和职业声誉的行为,自觉维护高校教师良好的师德风范和社会形象。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组织体系
(一)成立由学校党委牵头,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科研处、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执行机构;各教学单位为教师师德建设的主体单位,其党政负责人为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部门教师师德建设工作。
(二)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的政策配套机制
(一)根据学校自身实际,针对教学、科研、管理等不同教师群体的岗位职责,制定切合学校实际的师德建设实施细则;
(二)根据不同的职业行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和校外兼职规范等配套政策措施;
(三)要保证和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力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的舆论引导机制
(一)将师德宣传纳入学校年度宣传工作重点,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
(二)通过组织征文比赛、师德巡回报告等形式,弘扬高尚师德,展现学校教师风貌;
(三)定期举办师德论坛,促进师德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师德建设科学化、制度化;
(四)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新媒体形式,集中宣传学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创新学校师德教育机制
(一)将师德教育列为学校新教师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招聘新入职教师的道德考察、师德典型宣传和警示教育等有效形式;
(二)积极开展学校师德典型感人事迹宣讲活动;
(三)加大对专任教师、研究生导师、辅导员等的师德培训力度;
(四)探索、推进学校新教师入职宣誓制度和教师师德承诺制度;
(五) 定期开展评选教书育人“优秀教师”和“教学名师”等活动;
(六)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全面加强和改进师德教育。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师德考核机制
(一)制定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奖励等细化措施和实施办法,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二)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对教师进行师德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师德考核档案;
(三)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的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优奖励、晋级提拔、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师德监督机制
(一)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等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二)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
(三)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四)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师德表彰和奖励机制
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健全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
对于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依规分别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四)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要依法依规分别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问责机制。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