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外籍教师聘任与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9日 16:28        点击:[]

湖北科技学院外籍教师聘任与管理规定(试行)

湖科人〔2016〕8号

为加强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聘请外籍教师来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引进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教学理念,加强我校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层次,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服务。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聘请,为我所用,注重实效,宁缺毋滥。

第三条 外籍教师包括长期(在校工作时间在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和短期(在校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两大类。

第二章 外籍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外籍教师必须遵守我国的社会制度、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文化习俗、生活习惯及宗教信仰;对华友好,愿与我校合作,符合我校需要;不干涉我国内部事务,不在我校进行传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第五条 年龄适中,身体健康,道德素养高。严禁聘请有犯罪记录、仇视中国、伪造学历、伪造护照的外籍人员:严禁聘请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我校工作的、或患有传染病的外籍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聘请年龄大于65周岁的外籍人员。

第六条 必须符合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外籍教师资格,能胜任聘用合同规定的科研、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一般来说,普通外籍专业人员须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原则上有三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语言类外籍教师原则上应持有英美国家权威学术机构颁发的“对外英语教学证书”;专业类外国专家需具有相应专业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原则上有五年以上相关专业教学或科研经验。

第三章 聘请(长期)外籍教师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拟定计划。 每年4月30日前外事办通知校内有关单位提交下学年《外籍教师聘请申请表》,制定聘请计划。由外事办收齐审核后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物色人选。外事办负责外籍教师(含短期)的物色、联系工作,用人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配合。

第九条 收集材料。外事办负责收集外籍教师的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配合。材料包括:外籍教师的求职信、同行学者或原工作单位的推荐信、体检证明、履历表、学历、学位及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如护照复印件)、两寸半身免冠照片和电子照片(JPEG格式)及个人聘用申请等。

第十条 确定人选。外事办协同聘用单位在认真分析、对比的基础上,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挑选符合条件的外籍教师,然后到相关部门验证相关证件,再商定拟聘用人员。外事办或聘用单位不得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聘请外籍教师,否则任何一方有终止聘用合同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出邀约。人员商定后,外事办负责向外籍教师本人或中介机构发出邀约或不拟聘用的通知,告知来校时间(应于新学年开始前一周抵校)。对于新聘外籍教师,外事办负责到湖北省外专局办理《签证申请表》和《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邮寄《签证申请表》和《来华邀请通知书》,外籍教师凭申请表和通知书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

第十二条 面试签约。外籍教师抵校后,由外事办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外籍教师进行必要的面试。面试合格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签合同前必须让外籍教师逐条阅读合同条款,对重点条款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办理手续。先在“外国专家证件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待初审通过后到省外专局办理《外国专家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续聘:提交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湖北省外籍教师聘请审批表》第二联、《外国专家个人续聘申请书》、二寸登记照2张、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和《外国专家证》原件和复印件。

2.转聘:提交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审批表第二联、外国文教专家简历、原单位推荐信、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健康证明、二寸登记照2张。

3.新聘:领新聘外籍教师至“湖北省国际旅行卫生健康中心”进行体检;然后,提交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审批表第二联、外国文教专家简历、《签证申请表》、《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表》和《健康证明》到省外专局办理《外国专家证》。

最后按规定到咸安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第四章 外籍教师生活管理

第十四条 外事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外籍教师的生活管理。

第十五条 签约之后,及时解决外籍教师的后顾之忧,让外籍教师安心教学。至少在外籍教师来校前一天整理好外籍教师公寓,按聘用合同配齐公寓设施,平时关心外教生活,检查外教公寓,发现异常问题或困难必须马上上报学校相关领导,及时加以解决。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的其他生活方面的管理,如相关待遇、医疗、保险、兼职、迎送、外出、请假、公寓设施、水电费、在公寓会客、接待学生及留宿等按照聘用合同严格执行,合同中未做规定的,由双方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五章 外籍教师教学、科研和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聘请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管理。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到校后,各院应向他们宣传我国的教育方针,介绍中国大学的特点、工作要求、校风、校纪,介绍我校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工作计划、教学制度、教学组织等,要求他们配合做好学生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外籍教师教学任务、科研任务和工作任务的安排。通过考勤、听课、期中检查及学生座谈等形式,掌握和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效果及教学或工作进度,有问题应及时与外籍教师交换意见,促其改进工作。每学期末再由教务处会同外事办以及聘请单位对外籍教师进行全面的教学质量或工作质量评估。

第二十条 协助、检查和督促外籍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工作任务的要求,制定并按时完成本学科的教学计划或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按聘用合同安排外籍教师的工作量。短期讲学专家和校际交流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由各单位视情况酌定。

第二十二条 要主动搞好同外籍教师的合作共事关系,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鼓励有关师生与他们开展一些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友好相处、相互尊重、取长补短,和谐共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向外籍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外籍教师主动向我校赠送教学用图书、资料、电教和试验设备等,学校可以接受,并可酌情回赠礼品。

第二十四条 应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并组织他们参加教学和学术讨论会。

第二十五条 调动外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对有真才实学、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教学效果好,成绩显著的外籍教师,可同中国教师一样,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可以评为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外籍教师的科技档案。各院对外籍教师参加编写的教材、讲课讲稿、有价值的讲座,报告内容、文字、录音资料等,平时注意收集、保存、待外籍教师任期回国后,由学校汇总、整理后送院档案馆归档。

第二十七条 聘用外籍教师的单位及外籍教师本人,每学年进行一次全面或专题书面总结。

第二十八条 外籍教师其他诸如请假、调课等工作、劳动纪律等按聘用合同执行,合同中未做规定的,由双方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六章 外籍教师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聘用单位成立相关的外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平时做到有效预防,事件发生后按照《湖北科技学院涉外意外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做到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维护外籍人员的合法权益、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我国和我校的国际声誉和利益。

第三十条 安全事件指人身意外伤亡事件、医疗卫生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利益的突发恐怖暴力事件(如绑架、制造恐吓)等。

第三十一条 外籍教师到校后外事办应及时为其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该保险受益人。外事办和聘用单位要经常开展来校外籍人员的安全法制教育,及时了解、检查相关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

第七章 外籍教师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持高度警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外事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并指定专门的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外籍教师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有关国防、军事、外交、国民经济、科技等秘密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同有关外事部门等机关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具体的密级范围及保密期限。监控学校外籍教师公寓上网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相关有关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学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短期外籍教师的聘请和管理可参照长期外籍教师的执行。但须提前一个月报学校外事办,经校外事办核准后方可邀请。经核准邀请的计划外短期讲学专家的涉外手续由校外事办负责办理。

短期外籍教师来校讲学、工作的报酬及其他开支由学校和受聘方协商解决。

在短期外籍教师离校后一周内,相关单位须将反映该外国文教专家学术交流的文字和图片材料送校外事办存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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