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如不在咸宁市本地生育的,请于生育前写一个异地生育申请到人事处盖章,然后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生育窗口(14号)咨询、报批。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方的户口在实际生育地,否则要在生育地社区开证明到市里审批。
每月集中办理,请每月10号前交材料到人事处。
一、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
2、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满6个月。
3、在咸宁市本地的医疗机构生产的。(如在咸宁市以外的医疗机构生产的,需提前向咸宁市人社部门报批)
4、参保男职工报销条件:配偶未就业。
二、报销时间
自分娩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不跨年,遇12月下旬生育的除外),除遇不可抗力外,逾期不受理。
三、报销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妇检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3、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津贴只能用于职工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发放,如此期间未享受单位工资及福利待遇的,生育人可享受生育津贴。
4、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如在规定的护理假(10天)期间单位未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可享受护理假津贴。
四、生育保险报销程序
(一)每月10号前将下述审批材料交到人事处审核:
1、咸宁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交材料时在人事处领取填写)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
3、结婚证复印件
4、准生证复印件(如未办理准生证,到社区开具属于政策内生育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6、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7、住院原始发票
8、劳动合同(交材料时在人事处领取填写)
9、如是男职工申报,需提供配偶未就业证明。(未就业证明在所在社区开具)
(二)人事处统一加盖学校公章后通知个人领取,个人将审批材料以及原件(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带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服务大厅14号生育工伤窗口审核,并提交审批材料。
(三) 人事处等待人社局审批通知,办理报销款领取手续,等待报销款打至学校账户后,人事处打报告将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打至报销人工资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