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17日 09:26        点击:[]

湖北科技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对象为本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或拟聘专任教学人员、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和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临床教学人员。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认定教师资格的机构为“湖北科技学院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人事管理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定的审查权限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负责评议申请人员是否符合教师资格的条件,重点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公室”)若干专业评议组。审查办公室设在学校人事处,审查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评议组应有3-5人组成。评议组主要负责对申请人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直接进行考察。评议组在评议时必须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投票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三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和刑事处罚记录,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取得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具备本科学历且已获得副高及以上职称。其中,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的学历可放宽至普通本科。

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测试;

(二)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四章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八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安排,每年春季和秋季各组织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一般安排在4月初和10月初)。具体受理部门为学校审查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审查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并按要求在网络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办公室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六)由所在单位提供的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七)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审查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学校教师及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的临床教学人员的教师资格由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是:

  1. 申请人申请;

  2. 审查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学校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的临床教学人员的申请材料须经所在医院相关部门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到审查办公室;

  3. 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且需面试、试讲者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 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5. 上报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审查委员会在提出教师资格审查意见时,赞成人数须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有权拒绝审查:

(一)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二)所需原始证件不全者;

(三)不符合申报程序者。

第六章 教师聘用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撤销

第十八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是学校教师聘用的必备前提。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不得聘为学校专任教师,也不得评聘教师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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